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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改[201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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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2〕2号)、《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意见》(鲁财办发〔201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鲁财农改〔2011〕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山东省财政厅综改办 李乐锋 0531-82669602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目标,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评价各地的工作。
  (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
  (三)重点考评与一般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在各地自评和复评的基础上,对有省级直接管理项目的县(市、区)和其他部分地区进行重点考评。同时,通过实地调研、信息报送、宣传报道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等方式,结合预算安排与执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社会反映等情况,对各地进行一般考评,形成绩效评价意见。
  (四)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绩效考评对象、依据、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 绩效考评对象
  全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市和县(市、区)。
  第五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
  (三)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等下发的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方案、通知、意见、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
  (四)相关地方性法规,省以下各级出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通知、意见、办法等政策文件,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评审意见、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意见等;
  (五)通过国库系统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反映的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市级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预算管理、工作成效和违规违纪等5个方面。县级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工作成效和违规违纪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七条 绩效考评指标
  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内容设定绩效考评指标,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加分项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减分项指标)。
  第八条 绩效考评标准
  主要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及其他经财政等有关部门确认的标准。其中,村内道路建设标准为:水泥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不少于18cm,石子大小为2-4 cm,沙子用水洗沙,水泥、石子和沙子的比例为1:2.01:3.49等。其他项目参照《GB50445-2008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或当地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评方法
  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考评,但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第三章 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机构、有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抽调市县财政、农业部门业务骨干参与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绩效考评办法、指标;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市、县(市、区)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有省级直接管理项目的县(市、区)开展重点绩效考评;
  (五)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六)配合财政部做好对省级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县(市、区)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评;
  (二)配合省级开展绩效考评,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县(市、区)自评结果和市级复评结果;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绩效考评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督促有关县(市、区)对省、市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
  (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绩效考评细则。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要求对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自评;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上级部门对本级进行绩效考评;
  (四)对各级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重点考评的程序进行。每年年初,各市、直管县(市)向省级报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等,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年度终了,各地据此开展自评和复评。每年2月底前,县级按照附件指标表的内容,对上年工作逐项进行自我评定、打分,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级。每年3月20日前,市级财政将复评结果和市级自评报告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采取集中考评、重点抽查等方式,于4月10日前完成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国务院综改办。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对自评、复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绩效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考评对象;
  (二)下达绩效考评通知;
  (三)确定绩效考评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考评相关资料;
  (六)通过实地问卷、座谈和考察项目等方式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考评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考评报告;
  (九)建立绩效考评档案。
  第四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 具体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考评并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考评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市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考评分值采取单个项目打分最后加权平均计算分值的方式。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1、附件2。
  市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所辖县(含直管县)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市考评总分。其中,市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方式
  绩效考评小组深入当地通过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进村入户和现场察看项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基础分90分,综合分95分以上为优秀;基础分80分,综合分85分以上为良好;基础分70分,综合分75分以上为合格;基础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选择调整重点管理项目和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对绩效突出的县(市、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将视情况扣减或停止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等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直管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市级绩效考评量化评分表
  2.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县级绩效考评量化评分表
  3.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问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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