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二、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对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公告所附的《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方式:
  (一)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
  (三)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四)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五、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014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 京地税地[2007] 2007/8/2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0/9/29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 皖财税法[2021] 2022/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车船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 2009/4/15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5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2/1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 大地税函[2008] 2008/3/1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2/3/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1/5/1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2/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