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3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四、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