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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拓展企业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秘发[2015]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8
实施时间: 2015-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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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文件。根据上述法规、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中税协目前正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系,就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参与上述工作进行沟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税协通过召开座谈会、电子邮件、短信群发等方式提示税务师事务所注意学习相关文件,并广开思路,积极参与、拓展企业信息公示相关业务,如为企业提供信息公示代理、信息公示书面审查资料准备、信息公示培训等服务。
  二、请各地税协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相关工作的途径、方法。如有相关建议、经验,请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联系人:刘沛,电子邮箱:ywzz@)。
  附件:中税协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
  中税协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简称654号令)、《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简称工商67号令)等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中税协对此非常重视,经研究讨论,现将对上述文件部分条款的理解整理如下:
  一、对企业公示信息内容的理解
  654号令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包括7项内容,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有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本条款理解如下:
  (一)7项信息全部为企业年度报告中需要报送的内容,同时也是工商67号令规定的抽查内容。
  (二)前6项信息中的第二至五项为企业重大经营信息,并与企业纳税情况存在重要关联,税务师事务所可从专业角度对该信息以及相关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三)第七项信息中的“纳税总额”为企业应纳税总额,税务师事务所可依靠专业能力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专业判断。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理解
  (一)工商67号令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形式包括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每次抽查时,通过随机摇号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
  (二)不定向抽查是普遍性检查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税务师事务所可发挥专业特长,参与其中涉及企业公示纳税情况的信息抽查工作,并对企业公示信息涉税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检查专业报告结论。
  (三)定向抽查带有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选取某些信息进行专项检查(如有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展了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可凭借专业特长,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企业涉税信息的等专项检查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专业结论。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理解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协助企业准备、整理并报送企业公示信息,或对企业进行信息报送的相关培训。
  (二)654号令第十四条、工商67号令第八条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对上述条款理解如下:
  1、抽查的组织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抽查,或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单独进行抽查,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专业结论。
  2、专业机构结论。应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参与抽查工作并出具的结论,以及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公示信息出具的专业结论。

修正:

因中注协网站附件《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下载后为损坏文件,无法打开。附件内容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http://bbs.esnai.com/thread-50024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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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lh321651   2015年1月12日
政治作秀,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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