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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6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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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哈尔滨市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方法
  (一)网上申报。登录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
  (二)邮寄申报。
  (三)纸制申报。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自行纳税申报的咨询服务
  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或浏览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
  四、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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