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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商场协议供货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采[2014]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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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采购过程更加公平、透明、高效,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阳光政府采购工作。自治区本级2015年1月起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商场供货制度,我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入围2015年度本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商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商场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期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单位从入围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康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供货商场中选择,采购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桂财资[2014]10号)对有关设备价格配置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提高采购标准。单位月度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纳入商场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办公设备。
  在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商场协议供货采购试点工作期限内,自治区本级若推行网上交易的,涉及商场协议采购或其它改革事项的则按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网上交易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本期纳入商场协议供货实施范围有五类,具体包括:台式电脑、电视机、电话机、民用空调、电冰箱。
  (三)本期商场协议供货采购有效期限。本期商场协议供货采购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期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优惠率
  本次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协议供货商场、中标的品目及中标价格优惠率等(见附件1),采购单位可选择台式电脑、电视机、电话机、民用空调、电冰箱五类产品在商场现有供货中的任何品牌产品。
  三、办理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优惠率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时所能享受的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采购本次商场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人到协议供货商场选定协议供货的商品并议价后,按照确定的最终价格报政府采购计划。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了解产品及价格等信息。如中标商场发生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变动,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采购单位有权与中标商场在中标价格优惠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高优惠率或更低价格并确定购买;采购单位只能购买采购时市场主流机型、标准配置产品,不得购买以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采购单位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型号的情况,比较市场价、合同价,比较不同商场的服务以及采购量的大小等因素,与中标商场进行充分谈判,多家比较选择性价比更优的商场和产品。
  (一)协议采购计划的报送及审批。采购单位通过与中标商场进行充分谈判,择优选择商场和产品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协议采购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采购单位与中标商场双方必须依经审批的《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下载)。协议供货商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中标商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支付。
  四、建立商场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机制
  实施商场供货是自治区本级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照要求贯彻落实。采购单位、供货商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反映。
  采购单位在实施商场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发现中标商场不按合同执行,延期供货、产品质量、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请采购单位务必填写《协议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不填写视同无意见),并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电子邮箱gxzfcgc@),传真:0771—5331544。
  中标协议供货商场发现采购单位不执行采购计划、拒绝验货、拖延付款等有关履约问题,请中标协议供货商场务必填写《协议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不填写视同无意见),并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邮箱gxzfcgc@)反映,传真:0771—5331544。
  五、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在商场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商场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中标商场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时间、地点供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的;
  (二)中标商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中标商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
  (四)中标商场提供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
  (五)中标商场未按要求及时录入及定期更新产品和商品价格信息,或被发现提供内容虚假的;
  (六)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经办人与中标商场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串通购买或提供“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的。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六、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加强对中标商场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及履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执行中发现中标商场、采购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商场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及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各采购单位如发现中标商场未按规定供货、报价,不随市场降价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按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等情节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查实,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该商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二)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中标商场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商场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对中标商场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效果的跟踪评估及价格变动情况等监控调查工作。
  附件
  1.2015年度入围商场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
  2.协议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意见表(采购单位使用)
  3.协议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意见表(供应商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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