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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5]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4
实施时间: 2015-1-4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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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投资资产认可标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
  问:保险公司购买的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公司”)的优先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列报?
  答:保险公司投资购买的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1433号)发行的优先股,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将铁路基金公司的优先股在认可资产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列示,并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明细表IA-12:其他投资资产”填列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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