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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执行期限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5
实施时间: 201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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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高速集团关于延长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执行期限的请示》(皖高路安[2014]29号)、《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延长执行现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皖交投函[2014]1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当前形势变化,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收费政策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需重新核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皖价服[2013]11号)执行期限暂续延3个月。近期,我局将开展相关调研和成本调查工作,请你公司支持配合。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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