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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交水发[2014]2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 2014-11-2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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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有关港口、航运企业,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国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平稳运行,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
  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劳务性收费,以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收费,由现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由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堆存保管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劳务性收费计费方式
  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三、简化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作业包干计费范围为集装箱、散杂货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当将下列收费项目对应作业或者服务纳入包干范围一并计费:外贸散杂货装卸费,内外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集装箱货车取送费,集装箱汽车装卸、搬移、翻装费,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费,集装箱拆、装箱包干费,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费,起货机工力费,拆包和倒包费,灌包和缝包费,分票费,挑样费,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费,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费,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费,岸机使用费,国际客运、旅游客运码头服务费,港站使用服务费,行李代理费,行李装卸费和迎送旅客码头票费。内贸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继续按照《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规定执行。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以外,对任何集装箱、散杂货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四、加强港口收费行为监管
  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周知。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低廉、更透明的服务。中国港口协会要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指导下,制定港口行业服务标准和价格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港口经营人、船舶供应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修订港口收费规则
  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规定内容统一我国港口内贸、外贸收费规定,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关于修订公布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码头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交运字[1991]433号)、《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0]156号)同时废止,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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