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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3]7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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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强化支出责任,建立全省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意见》(鲁财办发〔2013〕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鲁财建〔2013〕25号)等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意见》(鲁财办发〔2013〕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鲁财建〔2013〕2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服务业务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绩效评价对象为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各市财政及发展改革部门,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属服务业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有: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山东省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
  (四)项目单位承诺的绩效目标;
  (五)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含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带动经济、社会、环境资产、可持续影响、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第五条根据我省服务业特点,服务业发展指标主要包含项目决策、项目资金、项目管理、项目绩效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级9个评价指标和3个24项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内容、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评价依据详见附件。
  项目决策主要评价项目立项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合理、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项目资金主要评价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制度执行、质量可控性等建设管理相关情况;项目绩效主要评价目标完成程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有效性。
  第六条绩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实行100分制。按评分标准,每项达到绩效目标,得相应的分数;未达到,不得分;如有扣分,扣至0分为止。
  第七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布置、组织管理和协调,各有关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第八条绩效评价分为自我评价、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综合评价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自我评价阶段。主要由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开展自我绩效评价。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这个阶段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完成。如项目到评价期末未完成,以到评价期内的应该完成进度为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十条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阶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自评情况和相关资料,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取集中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阶段。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自我评价、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综合评价得分作为每个项目最终得分,为市县自评、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加权平均数。其中,市县自评得分权重40%,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权重60%。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综合评价得分=市县自评得分×40%+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60%。
  第十二条 按综合评价得分将项目划分为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分(含6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较差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财政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排名居全省前五位且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所在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视情况适当增加下年度扶持力度。对于绩效评价排名居全省后三位或连续两年出现“较差”项目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减少其下年度申报数量、资金扶持额度,相关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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