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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10]12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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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现就征管操作流程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操作流程
  (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环节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每月申报期前以保证金的形式转账至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2.证券机构于预扣预缴税款次月7日内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省局外网网站下载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领取)、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预扣预缴手续。
  3.申报征收岗审核报送资料无误后,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并在征管系统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同时在《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一式三联)第二联加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作为扣缴义务人预缴个人所得税凭证。申报征收岗将分纳税人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相关联次交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证券机构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申报征收岗将《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一联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第一联交税收管理员留存,上述两单据的第三联移交县(区)局计划财务股税收会计统计岗,由会统岗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纳税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征管操作为:
  申报征收岗:征管系统胖客户\税款征收\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类别—预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统计岗:征管系统\会统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确认税务代保管资金缴入专户。
  (二)纳税人申报清算环节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和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纳税人申报清算需要携带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省局外网网站下载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领取);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纳税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由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初审资料完整性,并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对应联次和纳税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件交回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30个工作日后办理补(退)税款手续。
  申报征收岗将初审资料移交证券机构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税收管理员按照财税〔2009〕167号、国税函[2010]23号所便函[2010]5号等有关文件确定的计税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1.税务机关退还税款
  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支付程序,由税收管理员对确认退还税款部分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经所长确认,报区(县)局计划财务股(科)长审核,并经区(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具有出纳职能的会统岗人员凭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表》及相关支出凭证向纳税人办理支付手续。
  对保证金确认为税款的部分,税收管理员应通知申报征收岗对该笔税款分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区(县)局计划财务股(科)税收会计统计岗以转账方式划缴入国库。《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交税收管理员用于退还纳税人,其他联次按规定交有关部门留存。
  纳税人可于申报日起30个工作日后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和身份证明到税收管理员处领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管理员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作为保证金清算凭证,移交会统岗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征管操作为:
  申报征收岗:征管系统胖客户\税款征收\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税票。
  会计统计岗:征管系统\会统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代保管资金支付记账。
  2.纳税人补缴税款
  纳税人应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处开具对应金额的缴款书。按照征管系统自然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程序申报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征管系统公共户中向纳税人开具补缴金额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已预扣预缴的税收保证金则由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金入库程序按期全额缴入国库。纳税人于申报日起30个工作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税收通用缴款书》(保证金入库金额)对应联次,税收管理员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作为保证金清算凭证,移交会统岗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征管操作为:
  申报征收岗:补缴税款——征管系统胖客户\税款征收\公共户开票;保证金开票——征管系统胖客户\税款征收\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税票
  会计统计岗:征管系统\会统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代保管资金支付记账
  3.纳税人到期未清算
  纳税人到期未办理清算手续的,由税收管理员发起保证金入库程序。纳税人未领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证券公司退还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将其作为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移交会统岗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人已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税收管理员可将《通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交会统岗做会计核算。
  具体征管操作为:
  申报征收岗:征管系统胖客户\税款征收\开具代保管资金税票
  会计统计岗:征管系统\会统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代保管资金支付记账
  (三)相关事项说明
  1.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 文件的要求执行。
  2.证券机构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3.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方式,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发建立纳税人电子台账。
  4.《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数据作废和票面作废,与其他税款开票作废流程相同。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扣缴义务人端)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申报征收。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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