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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调整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联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票[20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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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我们对财政票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非税收入票据跨行缴费的票据联次,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非税收入票据中单独设置的“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次。非税收入票据中“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次用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用支票跨行缴纳非税收入的背书。由于实际工作中执收单位用支票跨行缴纳非税收入的情况较少,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为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非税收入票据中不再单独设置此联次。
  二、非税收入票据中合并设置“存根和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一个联次。新启用的非税收入通用和专用票据设置“存根或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次。执收单位用支票跨行缴纳非税收入的,此联代收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退付款银行,执收单位完成缴费后要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此联用途作备注说明,由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执收单位用支票不跨行或用现金缴纳非税收入的,此联作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待保存期满后,经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销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版票据启用前的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新版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各项规定,确保新旧票据更换工作顺利进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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