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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4]15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29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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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农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本市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有关收费清理以及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渔业船舶港务费”,将“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缩小“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的征收范围。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中的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降低征收标准50%。(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将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五、对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清理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对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由符合资质的避雷安全检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检测和收费。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表;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1.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表.xls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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