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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1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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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已经省局2014年12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遵循“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法制机构负责符合法定事由不公示案件的核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其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依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四川工商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执法办案系统)中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表,与网上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标注信息、更正信息等资料一并装入书式案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六条 办案机构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隐私,如家庭住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删除,删除内容用“*”代替。
  除前款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公示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 公示案件信息由办案机构报送,办案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拟定公示信息,报本机构负责人审签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通过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审签公示案件信息后,由本机关网站管理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参照前款执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办案机构应当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录入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因法定事由不公示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式《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载明不公示理由,经法制机构核审,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经审批不予公示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将审批表装卷归档;不公示理由不成立的,办案机构仍应将相关信息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需要公示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送法制机构核审,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由办案机构收集核实相关情况,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对相关数据予以更正并留存审批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办案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善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登记机关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办案机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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