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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4]1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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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7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注册会计师2015年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分工
  (一)本次年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总审,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初审,省直管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
  (二)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注协负责初审。
  二、时间安排
  各注册会计师应于2015年1月4日至1月19日间,登录省注协网站(),在“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的“会员年检”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中填报个人年检信息;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1月26日前登录年检系统,核对确认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并将书面资料上报相关注协;各市注协应于2月10日前登录年检系统,核对确认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并将书面资料上报省注协。
  省注协将在2015年3月31日前公布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和不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并在6月20日前完成暂缓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的补办检查手续。
  为方便各注册会计师正常执业,本次年检不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但在年检结果公布后5日内,应将暂缓通过年检、未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交省注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需要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汇总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上报省、市注协,并提交每人一寸彩照一张。
  三、参加年检人员范围
  (一)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其注册会计师关系在我省的注册会计师。2014年1月1日前注册,但未通过2014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报本次年检。其中,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
  1.在2014年曾被暂缓通过检查的;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被举报存在兼职、挂靠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2014年综合评价中被列为B类的;
  5.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2014年1月1日后设立的。
  实地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相关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申请年检(需说明上年执业情况及直接个人申请的原因),个人会费由本人交纳。
  1. 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其他。
  (三)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正从外省办理转入我省,但手续尚未结束的,在原所在地参加检查。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一)未申报参加检查的;
  (二)未按照要求填报年检资料,或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会计师本人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其他。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发文暂停通过年检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在暂缓通过年检事由消除后,应申请补办年检。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
  (四)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五)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超过12个月的;
  (六)其他。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提交相关信息和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不实,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受到实地检查。
  七、市注协职责
  各市注协应及时布置年检工作,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填报工作进行辅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检查意见。对不能提供人事、社保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应查清该注册会计师的真实情况并提出检查建议。同时,应仔细核对会计行业管理网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并将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省注协。
  八、报送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资料:
  1. 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二份;
  2.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二份;
  3.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二份;
  4.工商部门2015年初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证明二份;
  5.社保部门2015年初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社保情况证明(含其他从业人员)二份;
  6.人才市场2015年初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事档案情况证明(含其他从业人员)二份;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附表及EXCEL格式的电子档上报所属注协,内容及格式不得调整。
  省直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档直接上报省注协。
  (二)各市注协应向省注协报送以下资料:
  1. 本条前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市注协相关资料各一份;
  2.2015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一份;
  3.2015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一份;
  4.2015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6)一份;
  5.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一份;
  6.2015年各市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附表8)一份;
  市注协应将附表及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同上报,内容及格式不得调整。
  市注协上报的各种表格均应按表格类型进行装订。
  任职资格检查相关表格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年检主要依靠年检系统进行,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检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省市注协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2.省注协将把本次年检的结果作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考评指标。
  3.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应对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icpa2_web/)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对不一致之处应进行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应书面报省注协处理(市属会计师事务所由市注协统一汇总上报);同时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信息。
  4.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所有上报材料纸张类型均为A4纸。
  5.附表中的“主要负责人”指市注协秘书长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6.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分所单独上报检查资料,已经总所相应授权的分所只需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分所公章,否则应由总所和分所共同加盖公章;总所只负责本部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
  7.年检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8.欢迎大家积极反应相关问题,省注协联系人:洪锡兵,电话:025-83306238;张倩,电话(传真):025-83306217;电子信箱:jszc@。
  附件:
  1.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
  2.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
  3.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
  4.2015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
  5.2015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
  6.2015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6);
  7.2015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
  8.2015年各市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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