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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电[2014]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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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3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等三市车用汽柴油提前升级后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36号)规定,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20元和5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2月26日24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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