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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13]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12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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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山东省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3〕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行期间,各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上午10:00前,通过山东省财政内网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将辖区内承销团成员分支行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省财政厅。规定的报送日为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结束日、发行期结束日。联系人:陶亮,内网邮箱:“陶亮/国库处/财政厅/sdcz@sdcz”,电话:0531-82669714、82920759(传真)。
  三、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承销团成员山东省分行,要按时做好本次国债发行周报的报送工作。规定的报送日为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的上午10:00前,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结束日、发行期结束日。报表格式仍按照“××中心支库2013年第九、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中心支库2013年第九、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填制。报送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通过业务网传至分行国库处“贾灿/国库处/济南/PBCYW”邮箱,各承销团成员山东省分行采用传真方式传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电话(传真):0531-86167175。
  四、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债经办人员每天要登录《储蓄国债信息管理系统》,密切关注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发行期间代销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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