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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4]40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24
实施时间: 2014-1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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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场价格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三、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价格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明确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简化和完善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行先照后证。(省局认定局负责)
  三、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对现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部分放开,充分赋予经营者定价自主权,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五)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1.修订《福建省定价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定价目录的工作部署,启动新一轮《福建省定价目录》修订工作,政府定价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范围大幅度缩小。新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在征求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争取于2015年出台。(省局综合处牵头负责)
  2.逐步推进电力竞价上网市场化改革。根据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情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适时推进我省电力竞价上网市场化改革。(省局商价处负责)
  3.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可实行定价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并形成我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向社会公开。(省局服务处牵头,商价处、行费处、医药处、成本分局和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市场合理形成价格。扩大医疗机构的自主定价权,对属于个性化要求、选择性强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省局医药处负责)
  (六)禁止变相审批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规定的要求,纳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省局认定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以独立清单方式确定合法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优惠政策,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凡在收费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切实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省局行费处、价监分局和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1.强化医药价格行为监管。通过制定医药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省局医药处负责)
  2.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加大对市场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省局价监分局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协调指导下,依照《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妨碍、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省局价监分局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稳价控价工作
  1.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实时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建议。(省局监测中心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根据价格波动情况适时采取价格调控协调、市场供应应急处置、突发价格异动应急处置、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物价挂钩联动等稳价控价工作方案中的相关措施。(省局综合处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九)建立健全价格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价格诚信档案制度,将扰乱价格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异常名录,并逐步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系统实现联网,进而将价格诚信档案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省局价监分局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级价格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制定完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建立市场价格抽查工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公平执法。(省局价监分局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
  1.梳理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行政权力实施的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于2015年初完成。(省局综合处牵头)
  2.依法公开监管执法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价格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省局价监分局和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加强对各级价格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问责。(省局监察室、综合处牵头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十四)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1.加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主要商品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增加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省局监测中心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认真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省局价监分局和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十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价格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废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省局综合处、各业务处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一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二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切实解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三要加强督查,务求实效。进一步推动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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