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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3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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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要求,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要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按规定使用;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阳光收费”公示制度,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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