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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社规[2014]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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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切实加强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9日
  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9号)和《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补贴资金优先资助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取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 补贴范围与对象
  (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国家、省、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主要是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
  具体补贴职业(工种)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地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
  (二)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以及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三、补贴资金来源
  开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建立政府补贴与企业(单位)补贴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或培训经费中,按政府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及拟参加培训的人数安排技师培训资金,用于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单位)资金到位后,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在年度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技师培训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贴标准及用途
  (一)补贴标准。政府对参加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助。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二)资金用途。政府承担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新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三)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五、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地可采取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补贴方式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
  (二)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承担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个人参加新技师培训,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培训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附的材料:
  1、企业(单位)技师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证明材料。
  2、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单位)与受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见附表1)。
  (二)个人申报补助资金应附的材料:
  1、企业(单位)技师培训补贴资金发放证明材料。
  2、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三)具有培训技师能力的企业或者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七、补贴资金管理要求
  (一)认真做好技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技师培训项目是我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对技师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积极会同当地行业部门、中央和省属单位,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技师培训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技师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技师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参加技师培训项目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技师培训项目人员专门档案,填写《新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名册》(见附表2),提高技师培训项目的透明度,确保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建立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7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与技师培训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技师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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