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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14]27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4-12-19
法规类型: 企业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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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及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4]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
  三、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四、信托投资公司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应按照2014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1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按规定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工作。做好上年末数与本年年初数的衔接。
  六、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按规定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分析报告。
  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规定,所有金融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中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并附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八、本套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上报的2014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用A3 纸打印,其他材料可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九、封面信息中的“企业统一代码”,应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十、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十一、市属各银行类金融企业应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决算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原件)、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材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材料等一份和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并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十二、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执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350号)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县财政局进行财务登记,并按照本通知精神,按时向所属区县财政局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十三、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350号)规定,履行对本辖区金融企业的监管职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区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银行类金融企业。
  区县财政局应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本区县银行类金融企业分户数据和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一份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4]11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4〕1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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