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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会学[2006]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7
实施时间: 2006-7-7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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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会计学会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会计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山东省会计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会计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根据《山东省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三条 凡遵守《山东省会计学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山东省会计学会单位会员。
  (一)设区市会计学会;
  (二)部门、系统、行业会计学会;
  (三)有50名以上会计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会计学院系、研究所室等)、设有会计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含研究所室等);
  (五)有20名以上中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中介机构。
  第四条 凡遵守《山东省会计学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山东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
  (一)会计教学、科研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会计中介机构中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财会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会计人员;
  (三)对热心会计理论研究,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
  (四)其他长期从事会计实务、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要提交入会申请,并附章程要求的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
  (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申请由学会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通过;
  (四)经本会批准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发给山东省会计学会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证书由山东省会计学会统一制发。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个人会员每年免费获得会刊1份,单位会员每年免费获得会刊5份;
  (四)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有关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会员可接受本会委托,根据本会科研规划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经本会授权并发给授权证明,单位和个人会员可以以山东省会计学会的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告知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公告注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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