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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08]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4-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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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有关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政府直接持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分为准备、编制、批复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每年7月起,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对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调研,测算有关数据,部署有关编报事宜等。
  (二)编制阶段。每年8月底前,省属企业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国资委,并抄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
  (三)批复阶段。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国资委;省国资委自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省属企业,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名称、内容、目标、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及项目投融资方案等。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省属企业基本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政策目标和组织实施情况,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项目分类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草案审核说明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追加追减。因政策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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