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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3-18
实施时间: 2008-3-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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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委(建设局)(不含青岛):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三条 补偿对象是指山东省内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的主体:
  (一)补偿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
  (二)补偿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补偿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工业企业;
  (四)补偿因退耕还湿造成耕地(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面积减少的农民;
  (五)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
  (六)支持区域、流域及人工湿地等综合治理项目;
  (七)支持治污技术先进、有重要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污染治理项目;
  (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补偿对象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对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二)对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按所削减污染物的处理成本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偿。
  (三)对退耕还湿的农民,按退耕面积进行测算。实施退耕还湿第一年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纯收入的60%予以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通过贷款贴息或建成奖励等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五)对淮河、海河流域国家规划内项目,按照《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六)经省审批,各市可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辖区内区域、流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和重点水污染点源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章 补偿资金筹集
  第五条 补偿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
  第六条 省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三河三湖水污染财政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等。
  第七条 各市补偿资金来源:各市预算内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 各市应筹集的年度补偿资金,原则上由省按照各市2006年度所排放D、NH3-N两种主要污染物总量和国家公布的处理成本(2006年D处理成本3500元/吨、NH3-N处理成本4375元/吨)计算出的总处理成本的20%核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于每年年初明确省、市两级财政补偿资金的具体筹集比例和额度。
  第十条 市、县(市、区)补偿资金的筹集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各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省、市补偿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在项目申报时,要出具补偿资金落实承诺函。
  第十三条 省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批复各市补偿方案后,由省财政厅下拨省级补偿资金。各市收到省级补偿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及配套资金存入专户,由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确认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要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如出现年度结余,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在建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建设;年度所有补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结余的资金,市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联合行文说明结余的原因,如另行安排使用,需再次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省建设厅。
  第六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省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年联合下达年度补偿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补偿资金申报指南,申请省级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审核后,属环境保护项目的,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属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对各市的补偿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后,批复各市实施,同时下拨省级补偿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环保、建设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偿项目进行检查和整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对虚报数据、骗取或冒领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采取追回拨款、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严肃处理;
  (二)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除全额追回省级补偿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补偿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将减少省级补偿资金额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财建〔2007〕33号和鲁财建〔200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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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 苏财规字[2015]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