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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3]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3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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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会计服务工作,建立优质高效服务长效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会计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30日
  山东省会计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服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层次,提高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服务,是指会计管理机构为推进会计工作,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实施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开展会计服务时,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会计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 会计服务内容按性质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事定责。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原则按规定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
  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法审批和监管代理记账机构。
  第七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各类会计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等。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各类会计资格考试,省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考务组织工作,省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报名资格审查。
  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组织评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并对下级进行师资培训和监督指导,下级应向上级及时反馈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各类考试考务服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会计人才培养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政策咨询服务等。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类考试考务、继续教育培训等购买服务标准,各级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上述涉及的会计服务事项,各级应对其细化分解,将服务事项的各环节明确到具体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服务程序
  第十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或网站提供办理服务事项所需材料,方便群众领取和下载。
  第十一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中的原始证件、凭证及相关资质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办结期限,并按规定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需通过网络办理的事项,应构建网络办事平台,并通过视频演示、流程图等形式明确操作程序,方便群众理解与操作。
  第十四条 需到现场勘查的事项,应与申请人提前预约,至少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对勘查结果,双方应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价。
  第四章 服务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民主决策机制。会计管理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重大政策制定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坚持开门定政策。
  第十七条 规范服务运行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权力规范运行。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层级监督,确保会计服务人员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实施会计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为服务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全面梳理各项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做到政策清楚明晰、操作简便易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会计服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
  完善全省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咨询互动、投诉反馈等综合服务功能。
  可利用网上论坛、微信、QQ群、微博、短信等网络及通信手段,全方位、多渠道地加强与广大会计人员的沟通,及时宣传政策、答疑解惑。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公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对外公开服务事项,包括政策依据、服务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省、市、县三级统一对外公布服务咨询电话;各级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要安排熟悉业务、了解政策的人员值守,有关人员离岗时要及时顶岗。特殊情况下,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及时征求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掌握会计管理新情况、新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服务窗口应配备现代办公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后台管理机制,简化前台办事程序,形成以“一站式”服务为主导、多渠道服务为补充、快捷便利服务为目标的“窗口”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服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熟练掌握有关制度、政策,熟悉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会计服务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端正服务态度,做到举止温和、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对待不同意见,要耐心听取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计服务人员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对会计人员较多、会计办理事项较为集中的单位或特殊的会计人员,可根据情况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制定会计服务工作评价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服务评价监督体系。
  第三十条 评价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服务态度、勤政廉政、行政效能、群众满意度等。
  第三十一条 评价监督工作采取内部评价监督、网络评价监督、社会监督员评价监督等方式。
  上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服务工作的评价监督。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可通过开设网上评议专栏、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及时关注舆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评价内容,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上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日常和年度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下级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会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鼓励。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群众反映多次仍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应对岗位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事态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承担会计服务职能的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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