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4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4]6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24
实施时间: 2014-12-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4]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4年度我区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完成2014年财政收支任务
  (一)努力完成收入预算任务。今年以来,受复杂严峻经济形势影响,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实现全年收入预算任务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为此,各地要继续加强经济财政运行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大力支持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坚决不收“过头税”;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严禁虚增收入。
  (二)切实抓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各地财政支出进度总体正常,但部分地区进度仍然偏慢,要进一步抓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仍未下达的预算要尽快下达预算并加快资金支付。减少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全面清理对外借款。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禁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防止年底突击花钱。
  二、扎实做好2014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预算法》及《国库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推进2014年财政决算各项工作。
  (一)继续加强决算编审工作。按照“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决算工作,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提升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确保决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各主管部门之间要及时进行年末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夯实决算工作基础。狠抓决算会审等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全面推开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继续推进部门决算账表一致性核查,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深入推进决算公开。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决算。细化公开内容,政府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部门决算除涉密内容外,应当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总额及分项数额,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规范公开程序和公开体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公众看得懂的要求,主动释疑解惑,跟踪舆情反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决算公开的正面效应。
  (三)抓紧研究落实按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工作。对按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的工作基础和现实条件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可能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克服的障碍,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依法合规,抓紧研究提出编制经济分类财政决算的工作方案。全区各地市财政要开展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试编工作,同时,选择本辖区工作条件较好的一个县(区)开展试编工作。
  (四)抓好决算分析促进工作改进。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开展专题分析研究,促进解决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国库库款、暂付款、暂存款、财政专户资金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部门决算分析评价表重点分析预决算差异、结转结余资金变动和支出结构合理性。跟踪反馈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题研究力度,及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的编报问题。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12]255号)、《关于印发转贷地方政府债券2014年还本付息计划的通知》(桂财库[2014]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做好会计核算和对账工作。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公共财政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数额;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等其他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的,应将上述资金调入公共预算。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编报工作,确保财政决算真实、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情况。
  (二)关于地区间援助科目的编报问题。公共财政决算合计线下地区间援助科目使用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使用;反映的内容为公共预算资金,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在该科目反映。援助方政府安排的由受援方政府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统一在公共财政决算支出合计线下地区间援助科目中反映,对应地区间的线下援助收入与支出应相等。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统一在公共财政决算支出合计线上“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类级科目中反映。
  (三)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各地财政结算。按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有关规定,2014年与各市、县的各项结算工作由自治区财政直接办理。2014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各地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自治区财政与各市县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厅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4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各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自治区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自治区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市、县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四)关于决算报送。根据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0]299号)的规定,各市财政局要继续承担对所辖县报表、资料的审核、汇总责任。各市应于2014年2月3日前,将公共财政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公共财政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厅(国库处);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3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厅(国库处);于财政厅批复结算事项后1个月内,将盖财政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厅(国库处)。各县(市、区)在上述时间段内向市报送决算报表的时间由市财政局规定。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厅另行发文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闽财库[2016]95 2016/12/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闽财库[2017]41 2017/12/11
关于编制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12]170号 2012/11/29
关于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08]86号 2008/11/26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2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辽财库[2012]10 2012/12/20
关于编制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13]207号 2003/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2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 桂财库[2012]81 2012/12/17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冀财库[2004]17 2004/11/26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制201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 辽财库[2018]71 2018/12/28
关于编制2023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23]27号 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