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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4]3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23
实施时间: 2014-8-2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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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山西省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转型跨越发展步伐,提出以下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措施。
  一、放宽文化企业工商登记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均支持文化企业设立和经营。凡依法申办的文化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支持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依法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改造后的旧厂房、仓库等作为文化企业的注册经营场所。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印刷、发行,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等节目制作和发行(不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栏目节目、新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的有线电视分配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国有资本控股的文化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控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股份制改造。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场所设立的显示屏播放广告,经许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服务。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等文化基础设施,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民间文化社团等。非公有资本兴办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在政府购买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待遇。
  四、鼓励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投资发展文化产业,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项目对接、规划引导等服务工作。
  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保费交纳、奖励等方式,用于培育壮大各类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在申报国家扶持资金、安排地方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微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
  六、鼓励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由政府注资引导,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兼并重组。鼓励设立文化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七、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从事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数字印刷、动漫游戏、博物馆衍生品等业务的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对接,注重文化建设与人居环境相协调,加快文化与科技双向深度融合,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特色农业有机结合,促进文化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九、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建设山西文化保税区。颁布《山西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目录》,对入选的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文化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文化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资格认证、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支持。对参加境外国际知名艺术节、动漫游戏展、影视展、演艺展、工艺美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文物展、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展会、广告节等的文化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对发生的摊位费、差旅费、宣传资料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支持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在海外兴办文化实体和建立国际营销渠道。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出口及进口相关设备的免税政策。
  十、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机构设立“文化金融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支持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类担保机构服务文化产业,鼓励设立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推动文化金融合作信贷项目库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向文化产业,逐步建立文化产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文化产业融资对接服务,在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为文化产业服务的常态化融资服务板块。鼓励整合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金融、担保、保险等资源,设立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通过项目对接、信息服务、业务培训、信用增进等方式,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支持其为文化产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文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实现融资。
  十二、落实相关土地政策。将文化企业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文化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鼓励依据城乡规划在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被收购、兼并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
  十三、完善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机制。对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在文化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文化产品评优、各级各类专家选拔、表彰奖励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采取多种措施着力培养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和高层次专门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人才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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