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4]29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混业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即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6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3]236号)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 内税函[2023]25 2023/9/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 鲁地税发[2013] 2013/8/27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琼财税[2022]16 2022/1/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市政办发[2016] 2016/11/22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5/8/27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 川财规[2022]6号 2022/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 粤国税发[2015] 2015/3/2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万家 闽经贸中小[201 2013/11/14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 浙财税政[2022]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