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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4]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4-12-22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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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号)和省科技厅、财政厅《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等有关规章制度,我们修订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及其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合作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开展经费监管与绩效考核;研究确定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等。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协助省科技厅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负责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经费保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等。
  第六条 根据风险补偿运作管理实施方案,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审查风险补偿申请与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与省风险补偿资金共同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省风险补偿资金可直接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
  第九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申请合作;省科技厅、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按规定程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10倍及以上放大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由有关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总体方案另行研究制定江苏省合作实施方案。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重点支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应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及省有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条件。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主要用于扶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八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受托发布贷款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九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一)贷款(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及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和要求,开展贷款项目的组织、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受理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定期将放贷情况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贷款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地方科技局办理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质押或其他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首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个贷款项目续贷次数不超过2次,续贷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定期对贷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依法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负责追偿,项目承担单位对贷款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建议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复核确认,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据此办理资金划款手续。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项目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财政不予补偿。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项目及其单位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制定的必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制定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号)和省科技厅、财政厅《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
  制定过程:会同省科技厅多番调研,几经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制度:《办法》规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办法》对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运作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项目管理各方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相关附件: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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