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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在转型升级中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药通[2014]32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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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属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结合我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本市零售药店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原登记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有关问题明确意见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拟提出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应提交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进行办理;办理时应同时要求查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一项不得变更。
  三、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为原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店的企业负责人。
  四、办理上述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证书编号及有效期应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请各监管单位遵照执行,做好本市转型升级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工作。
  特此通知。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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