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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我省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8]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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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为规范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情况,现将我省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票质押值应参照证券市场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综合考虑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平均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值和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股东与银行或其他质权人可以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就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合理估值,出具专业估值报告。
  二、国有股东在与银行或其他质权人协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过程中,应就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有关情况及时与省、市国资委沟通。
  三、国有股东要认真做好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行性研究,应重点对国有股东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金用途及具体偿还计划等进行论证,以防范风险。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的其他问题,仍按冀国资字〔2004〕166号文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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