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2008]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3-20
实施时间: 2008-3-2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3月3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
  法律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依法行权履责能力,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重组改制、投融资、产(股)权变动等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需要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需要省政府国资委委派股权代表进行表决的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是指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由企业和省政府国资委进行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以及合法性前置审查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就重大事项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股东会议案正式形成之前,应当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省政府国资委研究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或重大事项议案表决意见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进行法律审核:
  (一) 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二) 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三)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四)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行为;
  (五)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
  (六) 对企业生存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形资产(房产、生产设备等)处置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处置;
  (七) 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八) 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九) 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 企业为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无关联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第七条 企业对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论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也可以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法律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企业就重大事项进行前期工作时,应当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并组织法律尽职调查。
  第九条 企业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二)重大事项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三)重大事项需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的有专业资质的法律中介机构,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后,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实依据或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二) 可能不完全信息的说明;
  (三)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适用;
  (四) 法律风险分析;
  (五)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法律建议。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过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就重大事项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正式文件,应当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采取了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四)是否超出出资人职权范围;
  (五)法律意见书是否完整和规范。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一般由委内法制机构负责,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法律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时征求法制机构意见;下达批准文件由法制机构会签。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对于有关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法律风险很大,又没有防范措施的重大事项,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上报的重大事项,未经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有专业资质的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补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保障其独立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因企业干涉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不能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隐瞒事实,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省政府国资委将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据实出具法律意见。因渎职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省政府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实 榕国资法规[201 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