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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2008]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3-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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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印发的《河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 通知
  发: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3月 5日印发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否决指标。
  (一)基本指标
  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和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机场管理企业为:旅客吞吐量、国内航线货邮吞吐量、经济增加值和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报酬率考核。
  3、经济增加值是指税后净营运利润中扣除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的机会成本后的所得,其本质是经济利润而不是传统上的会计利润。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是指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量。
  (二)分类指标
  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否决指标
  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按照煤炭和非煤炭企业分类,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作为否决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否决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一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建立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测评指标和特设指标。
  (一)基本指标
  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和三个年度考核结果。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3、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是指连续三年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的算术平均值。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是指年度经济增加值与当年调整后的资本占用的比值,资本占用既包括股权资本,也包括债务资本。
  4、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是指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级别。
  (二)测评指标
  由省国资委对企业在核心竞争力与成长性、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特设指标
  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等有关目标要求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七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测评指标与特设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统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结束后,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特别奖励和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薪金=基薪X绩效薪金倍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度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一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原则上低于上一年度。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其分配系数为1。对于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贡献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被考核评价为“实绩突出”等次的企业负责人(副职),给予适当比例的绩效薪金奖励;对于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被考核评价为“实绩较差”等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降低适当比例的绩效薪金处理。具体奖惩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被考核评价为“实绩较差”等次的企业负责人和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主要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九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外,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扭亏增效、利用外资、管理创新和对企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考核期内,企业因发生改制重组、清产核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凡列入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层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省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层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虽列入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但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对企业经理层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仍由省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和有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具体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旅客吞吐量)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国内航线货邮吞吐量)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经营难度系数为1-1.15。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
  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及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技术开发费(企业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技术开发实际支出额),并扣除因自然灾害、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等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对利润总额目标值定为正值的盈利企业,按以下不同档次分别计分:
  (1)利润总额目标值在100万元以下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20%加减1分;
  (2)利润总额目标值在100-1000万元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10%加减1分;
  (3)利润总额目标值在1000-10000万元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5%加减1分;
  (4)利润总额目标值在10000万元以上档次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3%加减1分。
  对利润总额目标值定为负值的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企业,减亏部分, 每减亏20%加1分,盈利部分,每提高5%加1分,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每减亏20%加1分,最多加2分;增亏企业,每增亏5%减1分,最多减4分。
  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基本分为30分,上限为36分,下限为24分。分两部分计分。
  (1)与考核目标值相比,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①对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定为正值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在1%以下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在1%以上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
  ②对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定为负值的企业: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3个百分点加减1分。
  ③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考核总资产报酬率,加减分同上。
  (2)与全国同行业标准值相比,基本分为10分,上限为12分,下限为8分。
  ① 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优秀值的,得最高分12分;
  ②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但高于良好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11+(实际完成值-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良好值);
  ③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良好值但高于平均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10+(实际完成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平均值);
  ④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但高于较低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9+(实际完成值-行业较低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较低值);
  ⑤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低值但高于较差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8+(实际完成值-行业较差值)/(行业较低值-行业较差值);
  ⑥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差值及以下的,得最低分8分。
  考核总资产报酬率的企业,计分方法同上。
  3、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调整后的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的资金占用-债务资本)*股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
  基本分为15分,上限为18分,下限为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1.5%加减1分。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千克标煤/万元)=企业综合能耗/增加值
  基本分5分,上限6分,下限4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3%加减1分。
  5、旅客吞吐量:基本分为30分,上限为36分,下限为24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3%加减1分。
  6、国内航线货邮吞吐量: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5%加减1分。
  (二)分类指标计分
  1、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本分为15分,上限为18分,下限为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3个百分点加减1分。
  2、资产周转率:基本分为15分,上限为18分,下限为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应收账款周转率,每提高或降低0.1次加减1分;流动资产周转率每提高或降低0.05次加减1分;总资产周转率每提高或降低0.02次加减1分。
  3、客房出租率:基本分为15分,上限为18分,下限为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2个百分点,加减1分。
  4、起降架次:基本分为15分,上限为18分,下限为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3%加减1分。
  5、主营业务收入:基本分15分,上限18分,下限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3%加减1分。
  6、已获利息倍数:基本分为15分,上限为18分,下限为12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1倍加减1分。
  (三)考核目标值未达到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企业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得分中扣减0.3—1.5分。
  四、否决指标
  凡煤炭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非煤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降低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凡煤炭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非煤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降为E级。
  五、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均得到基本分的企业,根据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25%左右为A级,40%左右为B级,35%左右为C级;对基本指标中至少有一项未得到基本分的企业,根据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70%左右为D级,30%左右为E级。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测评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经营难度系数为1-1.15。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基本分为30分,上限为36分,下限为24分。
  (1)与考核目标值相比,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①对确定的目标值高于上一任期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0.3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
  ②对确定的目标值低于上一任期的,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0.4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
  (2)与全国同行业标准值相比,基本分为10分,上限为12分,下限为8分。
  ①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以上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10+(实际完成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平均值)×2
  ②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但高于全国同行业较低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9+(实际完成值-行业较低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较低值)
  ③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低值但高于全国同行业较差值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8+(实际完成值-行业较差值)/(行业较低值-行业较差值)
  ④实际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较差值的,得最低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三年平均百万资产EVA值:
  三年平均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任期内各年度百万资产经济增加值的算术平均值。
  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5%加减1分。
  4、旅客吞吐量平均增长率:
  基本分为30分,上限为36分,下限为24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
  5、起降架次平均增长率:
  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
  6、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基本分为20分,上限为24分,下限为16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分;每得一次C级得6.67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每得一次E级得5.33。
  (二)测评指标
  1、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成长性综合测评:
  基本分为5分,上限为6分,下限为4分。
  其中,党的建设1分、战略管理1分、发展创新0.5分、经营决策0.5分、基础管理0.5分、人力资源0.5分、行业影响0.5分、社会贡献0.5分。
  2、企业经营风险测评:
  基本分为5分,上限为6分,下限为4分。
  其中,战略风险1分、财务风险1分、市场风险1分、运营风险1分、法律风险1分。
  (三)特设指标
  1、钢铁企业: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钢耗新水量、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吨钢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2、煤炭企业: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煤炭采区回采率。
  3、化工企业: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吨碱二氧化硫排放量。
  4、医药企业: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5、其他企业: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超额完成考核目标、节能减排总体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且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超额完成情况给予特别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值的企业,根据具体未完成情况,在综合计分中减1-2分。
  四、考核结果分级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根据各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25%左右为A级,40%左右为B级,35%左右为C级;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机场为旅客吞吐量平均增长率)未得基本分的企业,根据各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70%左右为D级,30%左右为E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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