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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7]5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6-1
实施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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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为规范我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经我委研究决定,全面开展全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现将开展全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我省各级境外一级企业(公司)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谓境外一级企业,是指各级国有机构(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境外一级企业再投资形成的境外企业暂不纳入此次产权登记范围。
  二、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本地区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各市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已设立的境外一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冀国资〔200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举办境外企业的国有单位和境外一级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河北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冀国资字〔2005〕646号)规定填报《河北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同时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附表》(附后)。
  三、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总结
  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完成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后,应及时对本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产权登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正式书面报告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报送已登记的每户企业的《河北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含《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附表》)复印件一份。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附表》
  二ΟΟ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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