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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7]4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8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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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内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产权函〔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情况的国有股东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被垫付对价方按约定偿还垫付对价,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被垫付对价方要求解除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相关国有股股东应及时将所垫付对价偿还情况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属于以上市公司股份之外的其他形式偿还国有股东垫付对价的,相关国有股东应在垫付对价偿还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三、垫付对价国有股东为省属企业的,相关国有股东直接报省政府国资委。垫付对价国有股东为市及市以下所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国资委。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产权函〔2007〕25号)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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