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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4]16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6
实施时间: 2015-1-15
失效时间: 2020-1-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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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萧山区、桐庐县、富阳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办法
  为积极推进和规范萧山区、桐庐县和富阳市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着力缓解农民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融资难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本意见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以下简称资金互助会)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由本社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入股组建,为内部成员开展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互助组织。
  二、基本原则
  资金互助会按照“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于成员内部。资金互助会的资金筹集和服务对象应当严格限制在本组织成员内,向成员筹集和借贷信用合作资金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本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和借贷资金。
  (二)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互助会仅为本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禁止为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非生产性活动发放贷款,不得为本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三)控制资金规模。资金互助会的资金由成员自愿缴纳的信用合作股金及缴存的闲置资金组成,闲置资金缴存时间和金额应当根据成员生产发展资金需求设定,不得对外吸储放贷。
  (四)实行二次返利。资金互助会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产生的盈余,应当按照成员出资和缴存资金比例实行二次返利,但不得事先设定分配比例。
  (五)风险可掌控。资金互助会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确保筹集的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设立核准
  (一)设立方式。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原则上由10名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发起人,从中选择5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具有一定声望、明确承诺承担履职责任的代表组建资金互助会筹建工作小组,并推举产生1名组长,负责各项筹备工作。筹建工作小组原则上以依托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班子成员为主。
  (二)注册登记。由资金互助会筹建工作小组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及筹建请示等材料,报区、县(市)民政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资金互助会名称按“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资金互助会”确定。注册登记后,资金互助会应在当地农信机构开设资金互助会专户。
  四、机构设置
  (一)组织机构。资金互助会设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资金互助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该机构的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00人的,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做法,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人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权力。
  资金互助会理事长、监事长人选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与一定的文化程度。其中,理事长原则上应当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信用良好、守法诚信、社会责任感强,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组建程序。资金互助会首次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资金互助会按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监事长。总经理实行聘用制,全面负责资金互助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资金互助会应当将人员选举聘用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区、县(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互助会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告知区、县(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指派专人列席会议,指导监督经营管理活动。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规模。资金互助会筹集的入会资金和互助金,须经区、县(市)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准。创办时筹资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日后运行确需增加筹资额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核、核准手续,资金规模最高不得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
  (二)准备金制度。资金互助会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备付额应按本会资金总额的10%—15%提取,具体额度由区、县(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三)风险防范制度。资金互助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盈余应当按会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责任主体。资金互助会是承担本会经营风险的责任主体,全体会员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五)日常管理。资金互助会应当遵循“见账不见钱”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严格执行日结日清制度。
  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管。资金互助会必须建立业务操作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薪酬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同时,建立完备的会员个人信用档案,开设专门账户、账簿和科目,并确定专人管理,完整记载资金互助会业务活动,严禁将资金互助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要定期公开资金互助会会员出资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借款和经营风险评估情况、收益和分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政府职责。试点区、县(市)政府应当承担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做好资金互助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组织保障
  市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指导,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市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具体的组织、联络、协调事务;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试点区、县(市)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资金互助会的核准与日常监管工作;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要求,制定资金互助会章程范本,指导试点区、县(市)民政管理部门开展注册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市供销社按照“三位一体”要求协调试点区、县(市)供销社参与、指导资金互助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市财政管理部门对列入试点的资金互助会酌情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省农信联社杭州办事处负责指导试点所在地农信机构与资金互助会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业务咨询、人员培训、账户管理等相关事项,为试点区、县(市)免费提供资金互助会管理软件,并按“见账不见钱”的原则协助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资金互助会资金安全监管工作。
  试点区、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管理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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