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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18
实施时间: 2014-12-18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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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4年6月,中国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代表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在澳门,就《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条款规定的理解及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10月20日通过换函对磋商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规定予以确认。现将确认内容公告如下:
  《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8日

修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仅就双方可以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做了原则性规定,未做具体列明。
  澳门方面提出,鉴于 “澳门金融管理局”等澳门机构符合《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条件,且在内地开展业务取得利息所得,为便于澳门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能够享受《安排》利息所得的免税待遇,建议参照内地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双方主管当局认同可享受《安排》该条款待遇的机构进行列举明确。内地方面同意澳门方面建议。经商,双方一致认可下列机构为《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机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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