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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工资调控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6]14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8-2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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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代管企业:
  《河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2004]26号)印发以来,对于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调控工资总量,促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资调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工资调控管理,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最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各所出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工资调控管理在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过低收入,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缓解企业之间和部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二、进一步调整监管范围。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代管企业以及该企业所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必须全部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工资调控范围。企业不得在所在地申请工资总额,已经在所在地申请的,必须报省政府国资委重新核定。
  对已完成公司制改革,且国有股权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不再调控其工资总额,并将从原调控范围中扣除。
  三、加大调控力度,实行限高保低。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从严审核其挂钩或包干基数,适当下调挂钩浮动比例。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按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挂钩或包干基数。
  四、切实加强企业工资发放事中监管。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必须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为防止企业因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而继续大量发放职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省政府国资委从2007年1月起,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审核一次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与下线的中位数以下。
  对企业当年动用历年工资储备结余的,须由企业行文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五、改革企业工资清算办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做法,从2007年清算企业2006年度工资起,计算新增效益工资时,原计算使用的毛实现利润,改为试行直接采用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实现利润,并相应调整软件内容。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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