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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选择确定河北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5]34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7-7
实施时间: 2005-7-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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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市产权交易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选择确定河北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从保障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申报时间:200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
  三、申报材料一式10份,材料要齐全,内容清晰。
  四、对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查,在一个月内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五、省政府国资委产权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联系人:刘志海 赵进刚
  联系电话:0311-87902331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二OO五七月七日
  主题词:国有产权 交易机构 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7月7日印发
  关于选择确定河北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意见
  为做好河北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负责选择确定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对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选择全省产权交易机构遵循“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严格把握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成熟一个选定一个。
  三、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二)产权交易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从事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关联度较高的专以营利为目地的中介业务活动;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三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的网站和其它渠道、交易信息联网设施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申报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申请文件;
  (二)《从事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申报表》,申报表应经当地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文件;
  (四)产权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
  (五)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六)产权交易机构章程;
  (七)产权交易机构的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工作人员学历构成情况,工作人员专业构成情况;
  (八)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审查后退回);
  (九)产权交易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的操作规程;
  (十)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网站建设、网址、软件名称、网络信息共享、大屏幕等方面资料;
  (十一)产权交易业务开展和机构变动情况;
  (十二)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
  (十三)对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组建选择从事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的评审工作组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组建“河北省选择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直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有关市政府国资委、国内产权交易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评审工作组工作职责和程序
  (一)制订选择交易机构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制订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设置分值和计分办法。
  (三)对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根据申报资料以及审查和考察情况,对申请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评价计分,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五)撰写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省政府国资委。
  七、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对评审工作组上报的《评审工作报告》研究同意后,向产权交易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结果在《河北日报》和《河北国资网》公布,同时将选择结果和相关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八、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
  (一)省政府国资委对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管。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专项检查、征询相关企业意见、对新闻媒体及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
  (二)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省政府国资委将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于不再具备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或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省政府国资委3年内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附件:从事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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