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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4]15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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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委、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规范企业改制、重组等产权变动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低评、漏评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角度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产权变动中对国有资产作价的重要依据,能否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91号令)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明确专门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做好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和相关工作的交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系统,切实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应充分发挥出资人职能作用,对选择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目的是否明确、评估基准日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过程是否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对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核准或备案。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正确处理与国有企业、评估机构的关系,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防止出现破坏公平竞争的管理行政化现象。
  对国有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确保资产评估项目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好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和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有关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初审工作,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大力推行由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公开选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 9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96号文件)中“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规定,在所出资企业发生改制等行为时,建立公开、公正的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制度。各市可以按照省国资委制定的《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03〕66号)和《省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冀国资字〔2004〕32号)制定本市的具体管理制度。通过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委托行为,改变企业改制、产权(股权)转让中企业自己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不规范现象,有效制止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低估低评,自买自卖,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使执业质量高、信誉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能够参与到企业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活动中,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以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为着力点,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依法审核确认资产评估行为。按照国务院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经济行为时,也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区别不同情况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应按照国务院96号文件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认真审核有关产权变动行为的批准文件,防止未经批准、越权批准就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对外出资、转让产权等产权变动行为的审批程序。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前,首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核销资产损失等项工作,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能选聘同一中介机构。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的,还应按规定履行产权界定手续。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组建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省及省以下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省及省以下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受让、置换和其他资产重组事项;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以及省政府交办的个案事项。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除核准评估事项以外的其他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关于受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事项并启用“产权登记专用章”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冀国资字〔2003〕14号)的规定精神,确定本市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和备案项目的范围和管理级次,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受理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和备案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91号令、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和其他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完整,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规范要求,采用的资产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允,真正发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作用。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应确保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核准和备案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评估工作底稿、现场勘察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进行检查。
  (四)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为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对于被评估资产数额大、资产状况比较复杂、企业存在商誉等无形资产和资产减值较大的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组织评估方面的有关专家参与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议或评审,并根据合议和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把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制度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
  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不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也是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防止资产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制度,对重点资产评估项目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规定,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项目抽查及处罚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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