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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更改后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等值折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4]6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4
实施时间: 2014-6-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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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压缩天然气加气机》(JJG996-2012)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由体积单位(m3)更改为质量单位(kg)。为确保新规程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供气方、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更改和按质量kg等值折算销售价格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等值折算工作。等值折算密度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近期出具的压缩天然气密度检测报告为依据。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质量kg折算当地压缩天然气母站批发价格和销售价格时,采用天然气单价(元/ m3)除以天然气折算密度得到天然气的质量单价(元/kg),具体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压缩天然气母站批发价格按石家庄市压缩天然气密度等值折算。具体价格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四、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压缩天然气市场的稳定。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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