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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07]9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7-11-15
实施时间: 2007-1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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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推进滨海新区的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和规范运营,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支持企业上市
  (一)建立支持企业上市责任制。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属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当地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改制的重点是,实现产权制度的变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确定企业发展战略,规范企业经营运作,为企业的上市创造业绩。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金融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财政、税收政策等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市金融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通过增加上市企业数量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四)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
  2.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3.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或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有上市意愿;
  4.近两年连续盈利,预测未来两年将继续保持盈利;
  5.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改制及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
  7.未来3年内能够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条件。
  (五)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负责进行遴选,并定期将后备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负责建立全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根据后备企业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通过充实和完善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开展与境内外投资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六)全面做好后备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工作。建立中介机构资源库,向后备企业通告中介机构联络方式和执业状况等相关信息,供后备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参考。将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后备企业推荐给中介机构,并为中介机构在当地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发挥中介机构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作用。
  二、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支持后备企业上市
  (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委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资金时,要优先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后备企业。
  (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自行设立企业上市融资奖励计划,组织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切实解决好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
  (四)后备企业在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测算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实施上市(包括进入辅导期)企业原有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有困难,可采取不低于5年的短期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赁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待企业上市后,根据需要可以再完善延长出让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荐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权限和企业财务状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具有成长性的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应给予适当展期。鼓励对后备企业开展转贷业务。适当降低质押贷款门槛。后备企业可以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商业银行应完善内部程序,提高质押贷款办理效率。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
  三、建立企业高管激励机制,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一)企业主管部门对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的有关规定,试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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