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