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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4]5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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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构建层次分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引进协议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其中在远郊县市投资的项目为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含2亿元)—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对项目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200吨标准煤以内(含2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作用且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贯标和评估定级,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咨询、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为认定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和信息安全等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当年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经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鉴定)通过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或按产能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对通过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认定的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核定的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我市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外企业承担国家“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企业首次实现产业化并达到一定产值规模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八)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对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核高基”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等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等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
  (九)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开展自身能力建设,按其年度新增设计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际工业设计“红点奖”、IF奖以及国内“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采购符合成都工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年度内最高200万元补助。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全面提升企业实力
  (十)鼓励取得认证。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发展的相关国际认证、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单项认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企业参加知名专业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5万元;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设计大赛等活动的,单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十二)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上缴税金增幅达到10%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我市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奖励最高2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3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企业经营者30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80万元奖励。
  实行培育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跨台阶奖励,以企业上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数额为基数,年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对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划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纳入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扩大产能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四、扎实推动载体建设
  (十六)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3%给予补助;对我市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年度内补助最高5000万元。
  工业集中发展区按照国家、省光纤到户标准建设园区内管线、机房、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并达到“可多企业共享并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经营者”要求的,按通信基础设施投入的5%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
  (十七)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升级。进一步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示范基地)。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八)鼓励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用于发展工业。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的补偿机制,在合法取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无污染轻工业和其他有经济社会效益的环保节能型项目,在项目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期建设、投产达产后,由市、县财政按该项目应支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流转费用超过40万元/亩的,按40万元/亩计算)与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差额部分给予用地者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对园外调迁入园和符合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引进、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财务结算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的,按实际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补助最高20万元。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上述平台(基地)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3A级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开展由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的行业基础信息收集、规划及标准制定、业务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对行业协会建立并负责运营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其年度实际促成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切实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二)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长一年期最高150万元贴息。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和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等,对参与发行债务类直接融资并成功的非上市企业,按发债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上述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行业协会牵头发起设立贷款风险互助增信资金池,为行业内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的,按出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须进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二十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向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
  (二十五)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支持创投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符合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进行股权投资,且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机构或个人,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二十六)支持企业用电用气保障。对规模以上并缴纳了高可靠供电费用的企业,按所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对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企业,按建设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对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燃气公司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管道天然气的,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十七)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对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生产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储气能力不足10万立方米(气态,含10万立方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气态)的,每增加1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二十八)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并运营的企业,按照每座变电站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地方电网公司实施农村电网低电压改造及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电力增容改造项目,按改造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六、其他
  (二十九)市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调整市级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围绕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突出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产业,制定本意见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办法;各区(市)县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制定出台相应政策。
  (三十)本意见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市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所称“协会”指注册地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类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十一)对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十二)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三)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三十四)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3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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