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参与发展城市夜经济的商贸企业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价格[2010]19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2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参与城市夜经济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商贸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102号)所列企业范围基础上,再将参与城市夜经济、2010年7月底在册且能单独计收电费、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商贸企业中个别尚未实现供电企业对其直接抄表计量的企业,待户表改造、办理单独立户等事宜且具备直接抄表计量后,按本通知规定对其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附件所列商贸企业要按照冀政〔2010〕103号文件中“夜经济是城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从当日20点至次日凌晨2点所发生的服务业方面的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延长营业时间,引导消费者参与城市夜经济活动。
  附件:河北省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重点商业(餐饮)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8/9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节能[烟台]生物质热电公司生物质发电 鲁价格发[2011] 2011/10/2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 2011/3/14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苏价工[2016]11 2016/5/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 闽价商[2011]11 2011/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 桂价格[2013]99 2013/9/2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08]10 2008/3/28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白沙南伟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1/19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9/25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