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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字[2007]5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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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中石油河北分公司,中石油冀东分公司:
  200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Ⅱ)”。“汽油(Ⅱ)”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Ⅱ)质量要求的汽油。加油站要根据销售油品的质量,明确标示“XX号汽油(Ⅱ)”的名称及单价。
  二、将我省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改为90号汽油(Ⅱ)。取消95号汽油品质比率,其他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我省统一更名后的汽油品质比率及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及时修改汽油品名,对借机违规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仍按同标号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河北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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