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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传[2009]7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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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38号)精神,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由每吨7265元调整为7565元,每吨提高30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由每吨6525元调整为6825元,每吨提高3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每吨分别为7210元和64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810元和607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表: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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