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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商函[2014]2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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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请示》(皖电财〔2014〕296号)收悉。因2014年9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相关环保电价政策,相应降低了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标准,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电价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安徽省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3〕16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110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直接交易相关电价调整情况函复如下:
  一、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仍按《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有关电价问题的函》(皖价商函〔2014〕68号)规定执行,每千瓦时为6.072分。
  二、由于我省上网电价调整等因素影响,电力直接交易线损电价由每千瓦时2.038分调整为每千瓦时2.018分。
  三、因国家降低我省上网电价用于疏导尚未解决的环保电价、可再生能源结算电价调整缺口,我省110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相应调整,由每千瓦时14.28分调整为每千瓦时14.77分。
  四、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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