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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传[2013]7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31
实施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0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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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9305元调整为9230元,每吨降低7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475元调整为8400元,每吨降低7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875元和804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475元和7645元。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24时。
  七、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1号)规定,我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仍为0.03元/人.公里。
  八、其他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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