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6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规范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签发、换发和补发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海关业务实际,对整车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整车进口企业)办理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沙海关在办理整车进口结关手续后,向整车进口企业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整车进口企业发现已签发的《证明书》内容有误的,应填具《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详见附表)向南沙海关申请换发。
  三、对丢失《证明书》后申请补发的,应向南沙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补发《证明书》的报告,内容包括:
  1. 《证明书》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当地派出所报案情况等;
  2. 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编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等;
  3.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二)丢失的《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必要的进口单证;
  (三)公安部门有关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四)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据。
  对申请补发《证明书》之日起两年以前签发的《证明书》,不予补发。
  四、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进口的车辆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
  广州海关
  2014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海关关于试行进口汽车集中验估工作的通知 2017/8/10
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1/1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5/16
关于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8/1
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2/30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7/29
广州海关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 广州海关公告20 2020/1/7